前言
演出照片捕捉了表演者在精彩時刻展現的特技、變臉、雜耍和演奏等場景,以及團體演出者特意擺好的姿勢,展現了攝影者的想法和創意。這些照片不僅僅是直觀和機械的再現,而是表現了攝影者的個性和獨特性,是受著作權法所保護之攝影著作。
案例
XX公司(下稱XX公司)所有置於網站上照片(即原證1之13張照片,下稱系爭照片),是XX公司的負責人Mark與聘請章章拍攝,約定由XX公司為著作人並擁有著作財產權。
某天小黃因活動需求,ABC透過LINE以「ABC工作室」名義與小黃聯絡時,發現ABC於該LINE帳號聊天室提供及相簿新增之照片,竟與XX公司的照片相同,而得知渠等未經同意重製系爭照片作為其招攬客戶使用。ABC為ABC工作室負責人,卡洛琳為ABC女友兼助理,Ken為其股東兼處理網路行銷事宜,顯有共同侵害XX公司之著作財產權。
ABC 答辯
系爭照片沒有原創性,提供給Ken的照片是ABC工作室自己表演者的照片,不是系爭照片,XX公司以他人肖像照片主張有著作權並無理由。
卡洛琳答辯
伊提供給小黃的照片,有些是ABC給卡洛琳的,有些是卡論林自己去XX公司官網抓的,如小黃看中XX公司的照片,卡洛琳可以將小黃辦活動需求介紹給XX公司,另系爭照片沒有原創性等語。
不爭執事項
(一)ABC為ABC工作室之負責人。
(二)系爭照片是Mark及攝影師章章拍攝。
(三)卡洛琳因重製系爭照片而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刑事判決有期徒刑6月確定。
法院心證
系爭照片為著作權法保護之攝影著作,XX公司為系爭照片之著作財產權人。
每張系爭照片所示整體布局、構圖,均係捕捉表演者於各場次中演出特技、變臉、雜耍、演奏時最精彩之場景活動時刻,或係團體演出者在鏡頭前特地擺好姿勢供取景之形象照片,均充分顯示拍攝者於攝影時內心所浮現之想法,確有其特別之安排及巧思等情,業經拍攝系爭照片的章章到庭證述在卷,可見系爭照片之構圖或瞬間呈現方式已足以表現拍攝者之個性及獨特性,堪認系爭照片具有原創性,並非僅係單純對表演者演出時外觀之直覺式、機械性再現,而為著作權法所保護之攝影著作。
ABC、卡洛琳有重製系爭照片而侵害XX公司重製權。
ABC刑事案件中自承知悉卡洛琳係以ABC工作室名義將含有系爭照片之訊息傳給XX公司行銷,足認卡洛琳所為提供小黃照片重製行為係獲ABC授權或同意,因此ABC、卡洛琳是共同以重製方式侵害XX公司對系爭照片之重製權。
小黃僅係向卡洛琳表示因公司頒獎典禮需要,故向其洽詢關於特技、魔術、變臉表演費用,以及詢問有無表演相關活動之照片可提供予主管參考,並無任何引誘其提出侵害系爭照片著作權照片之言語或行為,難認卡洛琳主動提出上開照片係受其「陷害教唆」所致。
支持本案判決的實務見解
著作權法對於創作本身雖有要求「原創性」,但對其要求之程度不高,並無須如專利法中所要求之高度創造性,僅須有微量程度的創作,而足以展現創作人個人之精神作用即可。又所謂攝影著作,係指以固定影像表現思想、感情之著作,其表現方式包含照片、幻燈片及其他以攝影之製作方法(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2點第5款規定參照)。就照片而言,攝影者在拍攝時如針對選景、光線決取、焦距調整、速度之掌控或快門使用等技巧上,具有其個人獨立創意,且達到一定之創作高度,其拍攝之照片即屬攝影著作而應受著作權法之保護。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775號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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