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禁止條款不是想寫就有效!法院判決揭露關鍵盲點
- 謝依婷 Ada Hsieh
- 3月15日
- 讀畢需時 4 分鐘
【競業禁止條款不是想寫就有效!法院判決揭露關鍵盲點】

在職場上,「競業禁止條款」 常常是企業與員工爭議的來源。企業希望透過競業條款防止離職員工流向競爭對手,帶走客戶或商業機密,但員工則可能因這類條款,離職後難以找到新工作。
然而,競業禁止條款不是想寫就有效! 近期法院的一起判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40 號,就明確指出了競業禁止條款的法律限制,最終判決企業敗訴,競業條款無效!
這起案件,不僅讓企業知道競業條款怎麼寫才合法,也讓員工明白,如果遭遇不合理的競業限制,該如何保護自己!
📌 案件背景:離職後開新店,被求償 50 萬!
本案的爭議,來自於某養生館與其原本合作的按摩師之間的契約糾紛。
這間養生館與五名按摩師 簽訂了「合作契約」,其中包含競業禁止條款,規定:員工在離職後一年內,不得在該店 10 公里範圍內自行創業或為競爭對手工作,違者須支付 50 萬元的違約金。
然而,這些按摩師離職後,在距離養生館不到 10 公里的地方開設了「埔邊養生館」。 店家認為這些前員工違反了競業條款,於是提告,要求每人支付 50 萬元違約金。但法院最後卻判定競業條款無效,企業敗訴。為什麼會這樣?關鍵就在於競業條款的設計問題!
⚖️ 法院判決關鍵點
法院在判決中,針對幾個關鍵問題進行分析,最終裁定該競業條款 無效。
1️⃣ 「合作契約」其實是「僱傭契約」
企業有時會使用「合作契約」來規避勞基法的規範,例如: ✔ 稱員工為「合作夥伴」或「承攬商」
✔ 強調「不受店家監管」
✔ 以分潤制取代固定薪資
但法院不會只看合約的名稱,而是會看實際工作模式!在本案中,法院發現:
按摩師需要遵守排班、服從管理,不能自由決定工作方式。
工作地點固定,且須接受養生館的懲處規範。
收入來自於分潤,而非獨立經營。
這些特徵,顯示他們其實是「受僱者」,而非真正的合作夥伴。
因為法院認定他們是僱傭關係,這表示合約中的競業條款必須符合《勞動基準法》,否則無效!
2️⃣ 競業禁止條款不符合《勞動基準法》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 9 條之 1,競業禁止條款只有在符合 4 個條件的情況下才有效:
1️⃣ 雇主有應受保護的「營業利益」(例如特殊技術或商業機密)
2️⃣ 員工的職位能夠接觸或使用營業秘密(例如高層主管、研發人員)
3️⃣ 限制範圍、期間、職業活動必須合理(不能無限期或無限地區限制)
4️⃣ 雇主需提供合理補償(例如額外薪資或補償金)
在這起案例中,法院認為:
按摩技術不是營業秘密,因為這些技術可以透過公開學習或其他管道獲得。
競業禁止的範圍與期間過於嚴苛,一年、10 公里的限制影響員工謀生權。
企業未提供任何合理補償,例如在競業禁止期間提供薪資補助。
因此,法院認定該競業條款無效,店家無法要求違約金!
📌 企業應該怎麼做,競業條款才會有效?
這起案件提醒企業,競業禁止條款不是想寫就能執行,必須符合法律規範!
✔ 確認員工的職位涉及營業秘密
若員工的職位沒有涉及公司核心技術、研發資訊或商業機密,競業條款可能無效。
✔ 設定合理的競業範圍與時間
法院通常認為6 個月至 2 年內的競業限制較為合理,且地理範圍不能過於寬廣。
✔ 提供適當的補償
競業禁止條款應該附帶補償,例如在競業禁止期間支付一定比例薪資,否則員工可以主張條款無效。
✔ 避免用「合作契約」來規避法律責任
法院會根據實際工作內容,而不是合約名稱來判定關係,企業應該誠實訂立契約。
📌 員工該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
如果你在離職後,發現自己受到不合理的競業限制,該怎麼辦?
✅ 確認條款是否符合法律標準,如果條款不合理,法院可能判定無效。
✅ 檢查是否有補償機制,若企業未提供補償,競業條款可能不具效力。
✅ 諮詢專業法律意見,若對條款有疑慮,可以請教律師或勞動法專家。
若你因競業禁止條款被限制求職,卻發現條款本身不符合規範,可以向勞動局或法院提起申訴,維護自身權益!
📌 結論:競業條款不是寫了就有效!
這起案件再次證明,競業禁止條款的效力不是企業說了算,而是受到法律規範的!
📌 企業應謹慎設計競業條款,避免違法或過度限制員工權益。
📌 員工在簽約前,要仔細檢視條款內容,確保自己的權益不受侵犯。
📌 如果條款違法或不合理,最終仍可能被法院判定無效!
你曾經簽過競業禁止條款嗎?你認為這類條款對企業和員工來說公平嗎?
歡迎留言分享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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