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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禁止條款不是想寫就有效!法院判決揭露關鍵盲點

  • 作家相片: 謝依婷 Ada Hsieh
    謝依婷 Ada Hsieh
  • 3月15日
  • 讀畢需時 4 分鐘

【競業禁止條款不是想寫就有效!法院判決揭露關鍵盲點】



在職場上,「競業禁止條款」 常常是企業與員工爭議的來源。企業希望透過競業條款防止離職員工流向競爭對手,帶走客戶或商業機密,但員工則可能因這類條款,離職後難以找到新工作。

然而,競業禁止條款不是想寫就有效! 近期法院的一起判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40 號,就明確指出了競業禁止條款的法律限制,最終判決企業敗訴,競業條款無效!

這起案件,不僅讓企業知道競業條款怎麼寫才合法,也讓員工明白,如果遭遇不合理的競業限制,該如何保護自己!

📌 案件背景:離職後開新店,被求償 50 萬!

本案的爭議,來自於某養生館與其原本合作的按摩師之間的契約糾紛。

​這間養生館與五名按摩師 簽訂了「合作契約」,其中包含競業禁止條款,規定:員工在離職後一年內,不得在該店 10 公里範圍內自行創業或為競爭對手工作,違者須支付 50 萬元的違約金。​


然而,這些按摩師離職後,在距離養生館不到 10 公里的地方開設了「埔邊養生館」。 店家認為這些前員工違反了競業條款,於是提告,要求每人支付 50 萬元違約金。但法院最後卻判定競業條款無效,企業敗訴。為什麼會這樣?關鍵就在於競業條款的設計問題!

⚖️ 法院判決關鍵點


法院在判決中,針對幾個關鍵問題進行分析,最終裁定該競業條款 無效。

1️⃣ 「合作契約」其實是「僱傭契約」

企業有時會使用「合作契約」來規避勞基法的規範,例如: ✔ 稱員工為「合作夥伴」或「承攬商」

✔ 強調「不受店家監管」

✔ 以分潤制取代固定薪資

但法院不會只看合約的名稱,而是會看實際工作模式!在本案中,法院發現:

按摩師需要遵守排班、服從管理,不能自由決定工作方式。

工作地點固定,且須接受養生館的懲處規範。

收入來自於分潤,而非獨立經營。

這些特徵,顯示他們其實是「受僱者」,而非真正的合作夥伴。

因為法院認定他們是僱傭關係,這表示合約中的競業條款必須符合《勞動基準法》,否則無效!

2️⃣ 競業禁止條款不符合《勞動基準法》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 9 條之 1,競業禁止條款只有在符合 4 個條件的情況下才有效:

1️⃣ 雇主有應受保護的「營業利益」(例如特殊技術或商業機密)

2️⃣ 員工的職位能夠接觸或使用營業秘密(例如高層主管、研發人員)

3️⃣ 限制範圍、期間、職業活動必須合理(不能無限期或無限地區限制)

4️⃣ 雇主需提供合理補償(例如額外薪資或補償金)

在這起案例中,法院認為:

按摩技術不是營業秘密,因為這些技術可以透過公開學習或其他管道獲得。

競業禁止的範圍與期間過於嚴苛,一年、10 公里的限制影響員工謀生權。

企業未提供任何合理補償,例如在競業禁止期間提供薪資補助。

因此,法院認定該競業條款無效,店家無法要求違約金!

📌 企業應該怎麼做,競業條款才會有效?

這起案件提醒企業,競業禁止條款不是想寫就能執行,必須符合法律規範!

✔ 確認員工的職位涉及營業秘密

若員工的職位沒有涉及公司核心技術、研發資訊或商業機密,競業條款可能無效。

✔ 設定合理的競業範圍與時間

法院通常認為6 個月至 2 年內的競業限制較為合理,且地理範圍不能過於寬廣。

✔ 提供適當的補償

競業禁止條款應該附帶補償,例如在競業禁止期間支付一定比例薪資,否則員工可以主張條款無效。

✔ 避免用「合作契約」來規避法律責任

法院會根據實際工作內容,而不是合約名稱來判定關係,企業應該誠實訂立契約。

📌 員工該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

如果你在離職後,發現自己受到不合理的競業限制,該怎麼辦?

✅ 確認條款是否符合法律標準,如果條款不合理,法院可能判定無效。

✅ 檢查是否有補償機制,若企業未提供補償,競業條款可能不具效力。

✅ 諮詢專業法律意見,若對條款有疑慮,可以請教律師或勞動法專家。

若你因競業禁止條款被限制求職,卻發現條款本身不符合規範,可以向勞動局或法院提起申訴,維護自身權益!

📌 結論:競業條款不是寫了就有效!

這起案件再次證明,競業禁止條款的效力不是企業說了算,而是受到法律規範的!

📌 企業應謹慎設計競業條款,避免違法或過度限制員工權益。

📌 員工在簽約前,要仔細檢視條款內容,確保自己的權益不受侵犯。

📌 如果條款違法或不合理,最終仍可能被法院判定無效!

你曾經簽過競業禁止條款嗎?你認為這類條款對企業和員工來說公平嗎?

歡迎留言分享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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