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爭同意書內容:
1.著作權人同意將著作權全部專屬授權給A藝術網含本人所提供之個人相片、個資、肖像權之利用、圖錄、檔案資料、說明文字等皆授權利用,不受時間、地域及利用方式之限制。使用本人著作,作品圖檔改製、上傳、維護、管理所產生費用由A藝術網有限公司支付費用作為有償授權。
2.本人提供資料有:☑畫冊1本,書籍台灣名家美術100膠彩之內所有圖/文資料。☑光碟1片,共計1張,內所有圖/文資料。☑其他,本人同意A藝術網自由取得,以附件表示即可。
3.本人所委託銷售之標的作品以圖相或作品書籍表示,本人將承諾交付作品原件,如有售出含本人,本人願意支付售價的百分之40為銷售酬金,本人同意將著作權全部專屬授權予A藝術網本人已完成及未來所有著作,本人同意不對被授權人及同意授權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本授權屬永久性條款無地域之限制,亦即在本人同意後授權人消失後續存。本人保證簽字以前並無授權、讓與予他人,若有違反願負法律責任願加倍賠償之責。
於簽立系爭同意書時,為具相當智識之彩膠畫家及大學美術系教授,堪認其對銷售作品等事宜應具相當經驗。
按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民法第15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意思表示之成立需客觀上有外部之表示行為,及主觀上有內在之行為意思與效果意思,表意人因錯誤或被詐欺等非自己故意因素,致不知外部表示之行為與內在效果意思不一致,得撤銷該意思表示,此與契約當事人互為要約與承諾之意思表示不一致,致契約不成立,二者之法律效果迥異,不能混淆。
系爭同意書已明確約定由B教授將著作權專屬授權A公司,並委託A公司銷售作品,而A公司須負擔B教授所提供作品圖檔改製、上傳等管理費用,顯見就契約之必要之點已至臻明確,且系爭同意書為B教授親自簽名,業如前述,堪認B教授實已透過於系爭同意書簽名確認此一客觀上外部表示行為,與A公司達成系爭同意書契約之合意。
B教授於簽立系爭同意書時,為具相當智識之彩膠畫家及大學美術系教授,堪認其對銷售作品等事宜應具相當經驗;又系爭同意書內容僅為單面A4紙乙張,內容非屬繁瑣複雜而難以理解,B教授既在其上簽名,衡情應對系爭同意書之內容知之甚詳,縱B教授抗辯A公司之業務員XXX交付系爭同意書時,並未向其詳細說明系爭同意書之內容等節屬實,亦無礙於兩造就系爭同意書內容已達成合意之認定。
此外,B教授亦未具體主張其有何因錯誤或被詐欺等非自己故意因素,致不知外部表示之行為與內在效果意思不一致,而可撤銷系爭同意書之承諾意思表示,是其空言辯稱系爭同意書自始不成立云云,亦無可採。
同意書條款係定型化契約且顯失公平而無效
按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一、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二、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四、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民法第247條之1定有明文。又按契約一般條款之約定,與法律基本原則或法律任意規定所生之主要權利義務過於偏離,而將其風險分配儘移歸相對人負擔,使預定人享有不合理之待遇,致得以免除或減輕責任,再與契約中其他一般條款綜合觀察,其雙方之權利義務有嚴重失衡之情形者,自可依民法第247條之1之規定,認為該部分之約定係顯失公平而屬無效。
查系爭同意書之內容係由A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預先擬妥並繕打完成,且將內容格式均相同之同意書交予其他藝術家等節,為A公司所是認,可見系爭同意書乃A公司片面擬定,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定型化契約無誤。再者,細繹系爭同意書之第1段為:B教授將其作品專屬授權予A公司,且該專屬授權未記載任何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限制,形同永久且無任何限制之專屬授權,A公司基於專屬授權甚至可以排除B教授自己之利用行為,同時A公司基於該專屬授權,僅須負擔空泛之網路圖檔資料管理費用,而未約定合理、固定之授權金,已使A公司享有不合理之利益,並造成B教授重大之不利益;另系爭同意書第3段為:B教授同意授權A公司代理銷售之作品包含「已完成」及「未來所創作」之作品,且作品如經售出,須給付A公司銷售金額之百分之40作為酬金,然A公司僅單純為B教授之作品提供宣傳、銷售之網路管道,顯見其對B教授藝術創作過程、銷售收益之貢獻程度甚微,竟可一律取得B教授畫作銷售金額之百分之40作為酬金,自屬享有顯不相當之報酬,難謂公允。
綜合系爭同意書之上開約定,導致B教授一生創作之著作權、衍生著作權不分地域、永久、無償歸屬於A公司,且不問A公司有無支出銷售成本及進行銷售行為,均可取得B教授出售作品金額之百分之40,顯係極大程度地加重B教授應負擔之義務及責任,風險分配皆移歸B教授負擔,並使B教授拋棄所有權利之主張;相對地,A公司實質上僅負擔空泛之網路圖檔管理費用,卻享受顯不相當之鉅額利益,依一般社會通念及市場交易情形,系爭同意書之各段均有雙方之權利義務嚴重失衡之情形者,是依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系爭同意書之約定應屬無效,A公司依系爭同意書之約定請求B教授給付酬金24萬元,自屬無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簡上字第 410 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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