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在112年6月14日第1653次委員會議決議,新捷實業有限公司於YouTube網站上傳「台灣常見電動塑鋼帶打包機特點優劣比較」影片,以香港商富朗包裝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銷售之FROMM P328/P329打包機與新捷公司銷售之SIGNODE BXT3打包機進行比較,就P328/P329打包機無防捲入保護功能,以及BXT3打包機具螢幕抗撞擊測試及機身抗潑水等功能,涉及廣告不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捷公司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案關廣告刊播描述他公司的P328/P329打包機無防捲入保護功能,易使機器容易壞損,造成外蓋破裂而有夾手問題,以之對比自家公司的BXT3打包機因有防捲入,且保護外蓋為一體成型之設計,可防止手指觸碰有較佳的保護功能。但根據公平會調查P328/P329打包機除有拉帶輪的外蓋,還有包覆機身的外蓋,共2道外蓋保護以達到防異物或手指觸碰之功能,而新捷公司拍攝案關廣告方式,將對手產品包覆機身之外蓋拆除,使人誤認對手產品因不具有防捲入保護功能,如果使用者操作不當,造成拉帶輪的外蓋破裂而有夾手的危險,因其拆除外蓋進行產品比較,使上開廣告與實際產品情形不符。
另外,公平會表示,該廣告刊播新捷公司的BXT3打包機具螢幕抗撞擊測試及機身抗潑水等功能,讓人誤認該機種具有上開功能,新捷公司雖在該廣告上有標註是引用官方影片、我們沒有實際測試等文字,但該公司並無法提供所引用製作影片之國外經銷商完整測試紀錄或報告等相關資料予以證實;又根據BXT3打包機臺灣供應商表示,SIGNODE美國網站及各國分公司網站均無具體陳述BXT3打包機具有抗撞擊、抗潑水等功能,且新捷公司所引用官方影片並非出自國外SIGNODE集團,因此上開廣告與實際情形不符。
綜上,新捷公司於YouTube網站上傳案關廣告,就自身及他事業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提醒,事業為銷售自身產品在廣告上將其產品與其他同業競爭者的同類產品,在內容、性質、功能等項目上作比較,如果資訊正確,固然有促進消費者選擇的機會,但在此同時事業製作比較廣告時應更謹慎小心,注意廣告呈現方式、宣稱及所引用資料是否與事實相符,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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