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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被脅迫簽約!」法院這樣認定⋯⋯

  • 作家相片: 謝依婷 Ada Hsieh
    謝依婷 Ada Hsieh
  • 3月16日
  • 讀畢需時 4 分鐘

【判決焦點】「我被脅迫簽約!」法院這樣認定⋯⋯


判決焦點】「我被脅迫簽約!」法院這樣認定⋯⋯

案號: 113年度重訴字第1010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一、爭議事實摘要:

本案原告甲主張,其出資成立A創意公司與被告共同經營,並登記被告擔任董事長。然而,被告卻於民國105年7月至112年12月期間,自A公司帳戶挪用共計新臺幣9727萬5000元。雙方於112年12月19日經律師見證下簽訂協議,被告同意償還原告435萬元,另支付懲罰性違約金500萬元,共計935萬元,並開立300萬元本票作為擔保。但原告指出,被告未履行協議,因而提起訴訟,要求依約給付賠償金額。

被告則辯稱,上述協議係於遭原告、X及另一不明人士脅迫情況下所簽訂,且已向警方報案並提出刑事告訴。被告更表示自己遭脅迫後已匯款5500萬元給原告,該金額遠超過協議所約定的款項,因此拒絕再支付原告要求之款項,雙方對簿公堂。

二、主要論點與事實認定:

*協議書的效力: 法院認定兩造於112年12月19日簽訂的協議書及被告開立的300萬元本票為真實,此點被告亦不爭執。

*被告未依約返還款項: 法院認定被告未於113年6月30日前返還原告協議書約定的300萬元,此亦為兩造所不爭執。

*被告脅迫抗辯不成立: 針對被告主張協議書是在脅迫下簽訂的抗辯,法院認為「惟被告就此抗辯並未行使任何民事上之法律行為或權利,被告上開所辯,顯不足取。」法院並未採納被告提出的刑事告訴作為民事上否認協議效力的依據。

*先前匯款與協議無直接關聯: 被告主張在簽訂協議書前已匯款5500萬元給原告,應視為清償協議款項。但法院指出,該匯款行為發生在協議簽訂之前,「是被告提出112年12月11日至同年月15日匯款5500萬元之匯款單,尚無法作為清償兩造112年12月19日簽訂協議書約定款項之有利認定。」協議書中並未記載該筆匯款。

*協議書條款的解釋: 法院依據協議書第2條及第6條的約定,認定被告應返還435萬元,並因違反協議未於期限內返還300萬元,應支付懲罰性違約金500萬元。「依上開依協議書第2、6條約定,被告應於113年6月30日前返還300萬元予原告,違反協議書約定時被告應賠償原告所受一切損害加計懲罰性違約金500萬元,並應返還435萬元予原告。」

判決金額的計算: 法院將違約金500萬元加上應返還的435萬元,總計935萬元,再扣除被告已開立的300萬元本票,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635萬元。

三、判決分析

1.原告甲與被告乙之間的訴訟案主要內容為何?

本案為原告甲請求被告乙履行雙方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簽訂的協議書。原告主張被告違反協議書約定,未於民國113年6月30日前返還新臺幣(下同)300萬元,因此依協議書條款請求被告賠償懲罰性違約金500萬元,並返還435萬元,扣除被告已開立的300萬元本票,尚欠原告635萬元及利息。

2.原告在訴訟中提出的主要證據和主張是什麼?

原告提出的主要證據是雙方簽訂的協議書,以及被告未依協議書約定返還款項的事實。原告主張依據協議書第2條和第6條的約定,被告應返還300萬元並在違約時賠償違約金和應返還的款項。

3.被告在訴訟中提出的主要抗辯是什麼?

被告提出的主要抗辯包括:

協議書和本票是在原告及其弟X與一名身份不明人士的脅迫下簽訂,被告並非在自由意識下所為,已向警方報案並提出刑事告訴。

原告等人為規避其脅迫行為,自行代被告擬定認罪自白書並強迫被告回傳。 被告曾於簽訂協議書前,在脅迫下匯款共5500萬元給原告控制的公司,此金額已超過協議書中共同會算的3000萬元,原告應返還差額及本票。

 原告聲稱被告侵吞公司款項1億5000萬元,但忽略了被告經營公司的相關支出及被告以公司名義承接但屬於個人專長的營業額(約1億元,包含已支付的成本)。

原告在脅迫被告簽訂協議書後,並未依約返還超出的匯款金額與本票,反而提起本訴訟。

4.法院判決的主要理由是什麼?

法院認為雙方簽訂的協議書是被告不爭執的事實,應可採信。依據協議書第2條和第6條的約定,被告應於民國113年6月30日前返還300萬元,但被告並未履行。因此,原告依協議書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500萬元及應返還的435萬元,共935萬元,扣除被告已開立的300萬元本票後,尚欠635萬元,此主張可採。至於被告抗辯協議書是在脅迫下簽訂,但被告並未就此脅迫行為行使任何民事上的法律行為或權利,因此其抗辯不足採信。

5.法院如何看待被告在簽訂協議書前匯款5500萬元的主張?

法院認為被告在民國112年12月11日至15日匯款5500萬元是在雙方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簽訂協議書之前。雖然原告在簽訂協議書前主張被告自公司帳戶領出或匯出高達9727萬5000元的款項,但協議書並未記載被告先前的匯款行為。因此,被告在簽訂協議書前的匯款不能直接認定為清償協議書所約定之款項。

6.協議書的主要內容和約定有哪些?

協議書主要約定: (一) 原告出資成立兩家公司,被告負責財務管理並持有原告無償給予的股份。 (二) 原告發現近五年公司盈餘約3000萬元被被告存入其個人帳戶,經雙方會算後,被告已返還。 (三) 被告以公司資金不足為由向原告索取435萬元,但未用於公司,被告保證於民國113年6月30日前返還300萬元。 (四) 被告同意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無償過戶給原告,並辭去在兩家公司的相關職務。 (五) 被告確認簽訂協議書時,對原告及公司已無任何因擔任職務所生的請求權,並拋棄相關權利。 (六) 被告不得進行任何不利於公司的行為,包括洩漏營業秘密等。 (七) 若被告違反協議任一約定,應賠償原告一切損害加計懲罰性違約金500萬元,並全額返還435萬元,原告將提起民刑事訴追;若被告依約返還300萬元且未違約,原告承諾不追究其民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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